由理事長董季琪與處長謝錫熊代表勞資雙方簽署,本份團體協約係由雙方經平等、民主之勞資協商共同研擬修訂,除可確立勞資間權利義務之規範,更可持續促進本處勞資和諧、穩定勞動關係及保障員工勞動權益,此舉亦象徵本處落實勞資合作的真義,有助激勵員工士氣,創造更高的營運績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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